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 發布日期 : 2010-12-02

【記者 黃明生 報導】台南縣稅務局表示:當事人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稱不動產
,依民法第66條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又依財政部72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39214號函釋,不動產之互易始得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故以土地、房屋與股票交換,非屬不動產間之互易,自無按交換稅率核課契稅,其房屋移轉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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