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土地給政府機關所訂立之契約應貼用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 : 2010-11-04

【記者 白秋玉 報導】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印花稅屬於憑證稅,凡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者
,應貼用印花稅票。將土地贈與政府,如果雙方書立契約,並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登記,則由贈與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果係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那這一份契約書就不用貼印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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