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11月4日起繳納開始加徵滯納金,請把握最後繳納期限。

  • 發布日期 : 2010-11-02

【記者 劉敏惠 報導】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 10月份開徵之99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
,繳納期限最後一天為10月31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1月1日,而11月2日至3日仍未逾2日,尚無加徵滯納金,但自11月4日起繳納,則必須開始加徵滯納金。故請車主如期繳納,若遲於11月4日(星期四)繳納就須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說明,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將被加收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若是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務局並提醒民眾,逾期繳納者,將無法使用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存簿轉帳或至便利商店等方式繳稅,僅可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會相當不方便。

新聞分享: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