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寺廟登記之寺廟,設立分支機構道場之徵免房屋稅

  • 發布日期 : 2010-10-14

【記者 劉砡伶 報導】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完成寺廟登記的寺廟,設立寺廟所有分支機構道場
,該分支機構道場應辦妥財產登記,才有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該處說明:寺廟登記包括人口登記、財產登記及法物登記等三項;有關寺廟財產登記,則包括寺廟本身及附屬或享有之一切不動產動產而言。因此,寺廟若已完成寺廟登記,嗣後設立分支機構道場,該寺廟須檢附相關文件辦妥財產登記後,才可以申請該分支機構道場的房屋免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要免徵房屋稅,應於辦妥財產登記之日起30日內,檢附寺廟登記證、寺廟登記表及建築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

新聞分享: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