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調用米酒改按料理酒類課徵菸酒稅

  • 發布日期 : 2013-10-13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業經總統99年9月1日公布,並奉行政院定自99年9月16日施行。米酒歸類於料理酒類之料理米酒,每公升僅課徵新臺幣9元菸酒稅,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將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較原先市售每瓶課徵29.25元之菸酒稅,大幅降低。
該局進一步說明,料理酒類原即為菸酒稅法酒品分類之一,本次修法,因我國米酒主要係作為料理用
,故於料理酒類中新增料理米酒,以降低民眾購買未稅私劣米酒之誘因,確保消費者之健康。修正後條文規定,料理米酒係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酒精成分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字樣之米酒。
該局並提醒產製廠商,產製符合修正條文規定之酒品,應重新辦理「料理米酒」產品登記,並以「料理米酒」為品名,且須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至產製廠商如欲將已稅米酒辦理退廠整理改裝改製者,請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5條規定,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後續退還菸酒稅相關事宜。另酒品通路商販售「料理米酒」與「一般料理酒」時,應放置於調味品區陳列,不宜與飲用酒擺放同一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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