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權證履約方式不同,證券交易稅課稅方式也不同

  • 發布日期 : 2013-09-29

【記者 黃明生 報導】隨著金融市場快速發展,買賣股票已成為民眾投資方式之一,對於資金部位較小的投資人,股票型認購權證,由於其持有成本較低,具有以小搏大的高槓桿效果,亦成為不少投資人喜好的理財工具,但是股票型認購權證之履約方式不同,租稅負擔也不相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型認購權證雖是一種衍生性契約,然投資人購買後,擁有在存續期間內,以該權證的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買入特定數量標的股票之權利,其性質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投資人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認購權證時,賣方須課徵1‰的證券交易稅;當權證投資人履約時,若以證券給付方式為之,視為發行人出售股票,應按「履約價格」課徵3‰的證交稅,投資人不須繳納證交稅;但若以現金結算的方式履約,該部分視為二次股票的賣出行為(發行人將股票以履約價格賣給權證投資人,權證投資人再以市價將股票賣回發行人),發行人應依「履約價格」課徵3‰的證交稅,權證投資人則須按「市場價格」課3‰的證交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君購買了2,000單位的台積電認購權證,行使比例1:1,履約價65元,結算價(履約日收盤價)為70元,履約時如果是以股票給付方式為之,則發行人須繳納390元(65元*2,000股*1*3‰)的證交稅,投資人不須繳納證交稅;但履約時若是以現金結算方式,則發行人不但須繳納390元(65元*2,000股*1*3‰)的證交稅,投資人也要繳納420元的(70元*2,000股*1*3‰)證交稅。
該局提醒投資人,股票型認購權證依現金結算或股票給付不同的履約方式,將影響投資人是否須繳納證交稅,投資人可選擇最有利的履約方式,以達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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