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菸酒移運非未稅倉庫者,視同出廠,應報繳菸酒稅

  • 發布日期 : 2013-08-13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菸酒稅甲廠商,於95年度產製並未稅出廠「酒精成分12度之紅葡萄酒及白葡萄酒」等酒品計1萬多公升,經法務部調查局及國稅局查獲,除遭補徵菸酒稅100餘萬元,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甲廠商不服,主張系爭葡萄酒於裝瓶裝箱後,發現此批產品已變質為醋,遭委託商退貨而堆置於A倉庫,該產品已不含酒精成分,自無須依菸酒稅法課徵菸酒稅,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菸酒稅法規定,菸酒於出廠時,應先行完稅,甲廠商產製銷售系爭酒品,在酒品上標示其品名、種類及酒精度等資料,顯見甲廠商係以產製酒品為目的,縱使系爭酒品於出廠後發現有變質之情形,亦應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相關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報請核准後,再行辦理退稅之事宜。惟甲廠商產製銷售系爭酒品,出廠時未依規定完稅,復將收回部分之系爭酒品移運至A倉庫,該A倉庫亦未向稽徵機關申請設立為未稅倉庫,是系爭酒品既移運出廠,依規定即應報繳菸酒稅。
該局呼籲,轄內菸酒產製廠商如有上述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應儘速補報、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時,除須補繳稅款外,尚須按漏稅額處1至2倍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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