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災害損失報備期限,現已放寬為30日內

  • 發布日期 : 2013-07-26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99年6月17日發布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已稅出廠或進口放行後之菸酒遭受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報備。
由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對於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之期限,已由災害發生後15日內放寬為30日內。基於便民及衡酌同一災害事實之報備期限宜予一致,財政部因此修正放寬菸酒稅稽徵規則有關災損報備期限規定,以便利納稅義務人申請。
該局提醒廠商,如有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時,記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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