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物販賣機是否課徵娛樂稅?

  • 發布日期 : 2013-07-06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南縣稅務局表示:選物販賣機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應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惟如功能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則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該局呼籲經營前述娛樂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請儘速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另再提醒經常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所在地稅務(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將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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