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繳納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次日繳納者,仍能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

  • 發布日期 : 2013-01-20

【記者 黃明生 報導】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該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另繳納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順延至次日繳納者,仍屬如期繳納稅款,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例如98年12月份之娛樂稅繳納期限為99年1月1日至99年1月10日,因10日適逢假日,98年12月份的娛樂稅營業人順延在1月11日(星期一)繳納,仍可依規扣領百分之一獎勵金,1月12日(含)以後繳納就不能扣領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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