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營利事業本身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發布日期 : 2013-07-04

【記者王瑞惠中壢報導】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表示:非營利事業本身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包含營利事業以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身分 ,依所得稅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為經財政部核准依所得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計算其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的稅款 ,以及營利事依信託本旨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事業所得稅,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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